俄乌冲突发生以来,俄罗斯基建市场主体普遍面临杠杆率升高压力,更偏好表外融资的项目融资方式。俄罗斯经济发展部预测,到2030年俄罗斯PPP项目总投资金额和2024年底相比预计还将增长30%、达到10万亿卢布(约1156亿美元),而俄气银行的预测数据甚至更为乐观。
广义上,俄罗斯在PPP领域施行两部并列的法律,分别是《特许经营法》和《俄罗斯联邦国家私人合作、自治市私人合作及俄罗斯部分法规修订法(即)》。虽然《特许经营法》和《公私合作法》在适用的项目类型上存在较多重合,但各自规定的机制存在一定差异,总体而言《公私合作法》的各项机制更亲投资人:

3. 大型基建项目免受法律变更不利影响的制度保障
绝大多数境外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回报周期较长,投资人往往难以完全预见长达十几年甚至数十年的建设运营期内项目所在国法律变更所导致的成本变化,以及因此对投资回报造成的不利影响。在PPP项目中,投资人往往会争取在PPP协议中约定原则上由政府一方承担法律变更风险。但对于纯市场化运作的私人投资基建项目,法律变更的风险则一般需要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俄罗斯《保护和便利资本投入法》为非PPP类基建项目的投资人、或者未能在PPP协议中争取到法律变更条款的PPP项目投资人,提供了免受法律变更不利影响的另一重保障。为稳定大型项目、尤其是基建投资人对政策法律环境的预期,俄罗斯于2020年4月开始施行的《保护和便利资本投入法》允许投资规模达到一定门槛金额(最低200亿卢布,约合229万美元)的项目投资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与联邦或地方政府签订《保护和便利资本投入协议》。除财政补贴、贴息等其他鼓励投资的法规可以给予的类似优惠措施外,《保护和便利资本投入协议》的核心约定在于政府保障投资项目在3至20年不等(视具体投资行业和投资规模)的期限内,免于遭受本级政府对应层级的法规不利变更而造成的损失,包括联邦和地方各自税种的税率升高、项目开发路径变化、项目用地获取方式和费用变化等。如果政府方违约,将有义务在投资人按照变更后的法规应当承担的合理开支范围内赔偿投资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投资人订立的PPP协议、贷款协议等该法定义的项目相关合同下的实际损失。
《保护和便利资本投入协议》适用的投资项目类型很广,基本涵盖了交通、数字经济、文旅、体育、环保等“基建+”行业,但博彩、烟酒、金融和常规房地产开发等6类项目除外。《保护和便利资本投入协议》的签订适用“申请制”而非“审批制”,即原则上政府有义务与满足条件、提出申请的投资人签订该协议。
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俄罗斯立法机构于2024年11月三读通过的《保护和便利资本投入法》修正案,不再允许双方约定《保护和便利资本投入协议》下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且在外资比例超过25%的项目签订的《保护和便利资本投入协议》中联邦政府不再承担税法不利变更风险。该修正案将于今年7月生效。
04
外汇管理和项目融资
根据俄罗斯《货币管理和货币监管法》的相关规定,外汇交易的主体主要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从企业商事交易角度看,居民包括俄罗斯公司及其境外分公司,而非居民则包括外国公司及其分公司、代表处等。原则上,俄罗斯居民企业之间的支付行为必须使用俄罗斯卢布,非居民企业则有权在俄罗斯境内经俄罗斯央行批准的商业银行(“授权银行”)同时开立和操作本币(卢布)和外币账户。非居民之间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外币进行支付,但是非居民在俄罗斯仅能通过在授权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用卢布进行支付。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签署的付款义务超过300万卢布等值外币的进口合同、以及收款权利超过1000万卢布等值外币的出口合同,一般需要依法向授权银行进行合同相关信息登记。
俄罗斯主要的本土商业银行包括俄罗斯储蓄银行(Сбербанк / Sberbank)、俄罗斯外贸银行( ВТБ / VTB ) 、天然气工业银行( Газпромбанк / Gazprombank ) 、俄罗斯农业银行(Россельхозбанк / Rosselkhozbank)、阿尔法银行(Альфа-Банк / Alfa Bank)等,俄乌冲突前包括奥地利Raiffsaenbank、德国德累斯顿银行、德意志银行、美国花旗银行、法国兴业银行、英国巴克莱银行等外资银行在俄罗斯市场也有较长时间的经营,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也均设有俄罗斯营业机构。
《银团贷款及俄罗斯部分法规修订法》和《特许经营法》《公私合作法》确立了俄罗斯相对均衡、基本成熟的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市场机制。在俄罗斯基础设施项目中,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可用性付费以及影子付费等模式均有所应用,投资人结合其谈判地位有望争取到可融资性总体良好的商业条件。对于项目融资,俄罗斯法律没有对俄罗斯企业使用本土或外国银行贷款规定特别的审批制度,也未规定法定的债股比要求,原则上允许企业在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权利上设立担保并办理相应抵押权、质权登记。此外,对于大部分财产或财产性民事权利,如在此类财产或财产性权利上设立担保的交易文件经公证的,贷款人可在借款人未及时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不经诉讼程序而申请强制执行。
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等多边金融机构长期以来一直是俄罗斯项目融资市场的主要贷款来源,但自俄乌冲突以来美国、欧盟国家对俄罗斯金融机构实施多轮制裁,俄罗斯出口信用和投资保险署、俄罗斯储蓄银行、俄罗斯外贸银行等本土商业银行,近年来在基础设施和项目融资市场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
05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 民商事合同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不具有涉外因素的交易当事人能否自由约定合同适用外国法,对此俄罗斯法律界实务中还存在不同理解。但原则上具有涉外因素的交易当事方均自由约定合同的适用法律,只是不得违反俄罗斯法律强制性要求。
俄罗斯司法体系分为宪法法院、民事法院和仲裁法院,商事纠纷案件通常由仲裁法院(俄文名称“арбитражный суд”)管辖。因名称直译带有“仲裁”二字,实务中不熟悉俄罗斯法律环境的中国企业误以为双方合同约定的“俄罗斯某某仲裁法院”是商事仲裁机构的例子屡见不鲜。
除破产、国家登记、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私有化、国家采购、环境污染索赔等法定类型专属管辖案件外,仲裁法院审理的案件在大多数情况下亦可诉诸仲裁,但其中部分法定争议类型,如法人的设立、重组、清算等争议,应当由俄罗斯常设仲裁机构、或经注册的外国仲裁机构俄罗斯分支机构,在俄罗斯境内进行仲裁。俄罗斯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生效缔约国,除俄罗斯《仲裁法院程序法典》《仲裁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争议类型外,绝大多数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或境外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
根据俄乌冲突后俄罗斯对《俄罗斯仲裁程序法典》第248.1、248.2款的修订,即便俄罗斯受制裁主体与相对方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俄罗斯法院在特定情形下亦可能取得对俄罗斯受制裁主体与相对方之间争议的专属管辖权。尽管《俄罗斯仲裁程序法典》对俄罗斯法院突破当事人仲裁协议而取得专属管辖权的情形规定了俄罗斯受制裁主体“诉权受妨碍”的前提条件,但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推定认为俄罗斯受制裁主体诉权受到妨碍的门槛较低。
此外,在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在当前相对紧张的地缘政治背景下,俄罗斯法院可能倾向于对《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乙)项的“公共政策”采取相对扩张和倾向保护俄罗斯受制裁主体的解释,认为在仲裁地、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员国籍位于所谓“非友好”国家和地区的情形下,在俄罗斯承认和执行以俄罗斯受制裁主体为被执行人的外国仲裁裁决可能违反俄罗斯公共政策,进而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
2. 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中俄两国投资者因在对方国家从事投资活动而与对方国家政府产生的投资争端,还受到《中国政府和俄罗斯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的保护。但由于《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下称“《华盛顿公约》”)对俄罗斯尚未生效,因此中国投资者与俄罗斯政府发生的投资争端,无法提交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中心(下称“ICSID”)进行投资争端仲裁,但投资人可以选择将投资争端诉诸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提交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组建的仲裁庭进行仲裁、或根据ICSID附设机构规则进行解决。
此外,中国投资人还可适当利用“treaty shopping”规则,根据俄罗斯与其他主要投资来源国之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有关条件,结合税收筹划、资金归集、公司设立和治理成本等因素,妥善考虑投资俄罗斯的中间平台公司设立地。
06
经济制裁
2014年以来,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士、挪威及日本等因俄乌冲突、网络攻击、“干预”美国2016年总统大选等外交纠纷,相继对俄罗斯采取了一系列经济制裁措施,其中以美国、欧盟的经济制裁最具有代表性,中国企业在开展涉俄业务时需高度关注。
截至目前,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制定了四类与俄罗斯有关的经济制裁项目,包括 “俄罗斯有害外国活动制裁项目(Russian Harmful Foreign Activities Sanctions)”、“乌克兰/俄罗斯相关制裁项目(Ukraine-/Russia-Related Sanctions)”、“以制裁反击美国对手法(CAATSA)”和“马格尼茨基制裁项目”,具体经济制裁措施涉及针对特定行业或活动的制裁、针对特定实体及个人的定向制裁以及针对特定地区的制裁等类型,如下表所示:

美国经济制裁还可分为主要制裁(又称一级制裁)和次级制裁(又称二级制裁)。主要制裁适用于存在“美国连接点”的交易,即当一个交易同时涉及美国连接点和受主要制裁的国家/地区、实体或个人时,无论是美国人还是非美国人实施该交易,均有可能招致制裁违规处罚。次级制裁主要是限制与美国不存在任何“美国连接点”的非美国人(如不受美国人控制并且不涉及“美国连接点”的中国企业)与受制裁的个人或实体(如落入SDN清单的个人或实体)在美国境外进行相关交易或者向其提供服务,其核心目的是在国际范围内起到威慑作用,迫使外国企业在被制裁国家市场和美国、乃至国际市场中作出选择。由于缺乏“美国连接点”赋予的管辖权限,次级制裁不会对非美国人处以罚款或监禁等处罚,但落入次级制裁的非美国人可能面临被列入SDN清单或NS-MBS清单的风险。
欧盟对俄罗斯的制裁措施大体上与美国类似,主要包括入境限制,资产冻结,资本市场限制,金融、军工及油气勘探行业限制,克里米亚及顿卢地区人员和经贸往来限制等,核心制裁对象也与美国的制裁对象基本重合。欧盟没有次级制裁的概念,制裁的适用范围主要针对在欧盟成立或经营的法人、个人以及在欧盟境内进行的活动。一般情况下,与欧盟无关的行为基本不会受到欧盟制裁的限制,但在欧盟以外的个人和实体与欧盟具有连接点的情况下也存在违反欧盟制裁政策的风险。
虽然中国一直以来只遵循联合国安理会的相关决议,不参与联合国决议以外的制裁,不承担配合美国和欧盟对俄罗斯制裁的国际义务。但在全球化背景下,尤其是考虑到中国企业赴俄投资经商的行业特点,美国、欧盟经济制裁给中国企业带来的风险客观存在,需要结合投资主体、项目合作方或交易对方、项目具体背景及相关融资机构等信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及时通过尽职调查、申请许可证、采取替代技术或金融服务、在交易文件中提前考虑和设置风险防范机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等方法,尽可能降低触发制裁措施的风险。
(本文仅供读者参考,不构成金杜出具的任何法域的法律意见)
本文作者

田文静

合伙人
“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部
tianwenjing@cn.kwm.com
业务领域:建筑工程、能源及基础设施、PPP、技术进出口、争议解决
田文静律师曾担任多个有影响力的大型境外基础设施项目的牵头律师。田律师近期代表众多大型中国企业实施多个知名的境外PPP、国际工程承包等“走出去”项目,曾多次被《钱伯斯亚太概览》、《法律500强》等权威法律机构在项目与基础设施、工程与能源和争议解决领域评为“第一等领先律师”、“领先律师”,并获2019年《法治日报》主办的“一带一路”优秀法律服务项目十佳律师等称号。田律师的工作语言为中文、英文和俄文。

徐越
资深律师
“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部

周思吉
主办律师
“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部
感谢实习生Vladislav Starkov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本站内容仅供参考,不承担因使用信息、外部链接或服务中断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风险自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联系邮箱:ysznh@foxmail.com 鄂ICP备2025097818号-2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8号优仕阁大厦B座10层(1012-1) EMAIL:qlwl@foxmail.com
Powered by PHPY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