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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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实现乡村振兴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成员认定作为合作社的关键基础性工作,关乎着每一位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着合作社的稳定运营与发展。下面将详细阐述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认定流程。
一、前期准备
(一)成立工作小组
由村党组织牵头,组织村干部、村民代表、熟悉村情的老干部等成立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认定工作小组。小组成员需具备责任心强、熟悉村规民约和相关政策法规、了解本村历史沿革和人员情况等特点。工作小组负责整个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明确各成员职责分工,确保认定工作有序推进。比如有的成员负责资料收集,有的负责调查核实,有的负责与村民沟通解释等。
(二)开展宣传动员
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张贴公告、广播宣传、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认定的目的、意义、流程和相关政策。让村民充分了解成员认定工作对自身权益的重要性,提高村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消除村民的疑虑和误解,为认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例如在村民大会上,详细讲解成员认定后可享受的集体收益分配、土地承包优先权等权益。
(三)制定认定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成员认定方案。方案中需明确认定的基本原则、认定标准、认定基准日、认定程序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等内容。认定方案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政府审核备案后实施,确保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二、调查摸底
(一)收集基础资料
以户为单位,全面收集村民的户籍信息、土地承包合同、宅基地使用证、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等相关资料。通过查阅公安户籍档案、土地管理部门档案、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档案等,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核实,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例如对于户籍信息,要仔细核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迁入迁出时间等关键信息。
(二)开展入户调查
工作小组逐户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认定调查表》。调查内容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如是否参与集体劳动、是否享受集体福利等)、是否存在户籍空挂或人户分离情况等。在调查过程中,要与村民进行充分沟通交流,了解村民的意见和诉求,对村民提出的疑问进行耐心解答。对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和复杂情况,要详细记录相关信息,以便后续研究处理。
(三)整理分析调查结果
对收集到的资料和入户调查结果进行整理分析,按照不同类别进行分类统计。梳理出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名单、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人员名单以及明显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名单。针对存在争议和复杂情况的人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题研究,查阅历史资料和相关政策文件,必要时邀请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资格初审
(一)初审标准
1. 原始取得: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及其繁衍的后代,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例如,上世纪五十年代农业合作社成立时的入社成员及其子孙,只要户口未迁出且遵守合作社规定,即可认定。
2. 婚姻取得:与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形成法定婚姻关系的人员,一般可认定为成员(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除外)。如外嫁女或入赘婿,若符合条件,可获得成员资格。
3. 收养取得:因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具备成员资格;在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之前,收养而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在册收养子女,同样予以认可。
4. 政策迁入取得:因国家政策性迁入的人员,经法定程序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可获得成员身份 。
(二)初审流程
工作小组依据认定方案和初审标准,对调查摸底的人员信息进行逐一审核。审核过程中,严格把关,对资料不齐全、情况不清晰的人员,要求补充相关证明材料。经过初审,初步确定符合成员资格的人员名单、不符合成员资格的人员名单以及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人员名单,并将初审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设立意见反馈渠道,接受村民的监督和异议反馈。
四、民主表决
(一)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对于初审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名单,提交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表决。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三分之二的户的代表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方可召开。会议由工作小组负责人介绍成员认定工作情况、初审结果以及相关政策依据。
(二)表决方式
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确保表决结果的公正、公平。每位参会成员或成员代表根据自己的判断,对名单中的人员是否具备成员资格进行投票表决。投票结束后,当场开箱验票、计票,公布表决结果。经出席人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将相关人员正式列入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名单。对于表决未通过的人员,要向其说明原因,并告知其享有申诉的权利。
五、公示确认
(一)二次公示
将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成员名单,在村务公开栏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成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原成员关系、认定依据等详细信息,方便村民进行监督和核实。在公示期间,若村民对公示名单中的人员有异议,可向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工作小组在收到申诉后,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确认备案
经过二次公示无异议后,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正式确认成员名单。工作小组将成员名单编制成册,一式多份,分别报乡镇政府、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存档。同时,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要建立成员档案,将成员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便日后查阅和管理。成员档案应包括成员个人基本信息、认定资料、参与集体经济活动记录等内容。
六、动态管理
(一)定期复核
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对成员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成员名单进行复核。一般每3 - 5年复核一次,重点核查成员的变动情况,如是否有新增成员(出生、婚姻迁入、收养等)、成员资格丧失情况(死亡、户口迁出、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等)。通过定期复核,及时更新成员名单,确保成员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二)新增成员认定
对于新增人员,如新生儿、新嫁入人员、新收养人员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成员资格认定。新增成员认定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由其本人或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工作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纳入成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备案。
(三)成员资格丧失处理
当出现成员死亡、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户口迁入设区的市且转为非农户口、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成员资格等情形时,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要及时确认其成员资格丧失,并从成员名单中删除。同时,要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的变更和整理工作,确保成员管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认定工作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在认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成员认定工作的科学合理、合法合规,为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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