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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卫生用农药经营单位:
驱蚊防蚊产品是人体直接接触的产品,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目前市场上防蚊驱蚊类品类繁多,常见的有驱蚊液、蚊香、电热蚊香片、杀虫气雾剂,以及驱蚊手环、防蚊贴等,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都属于卫生用农药产品。正规产品需要经过毒理学、生态学、驱蚊效果和药效实验,取得农药登记证号并在包装上标注才能上市销售。近期,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商超销售的驱蚊驱虫类产品存在没有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登记证不在有效期,部分包装标称防治范围与登记范围不符等问题。为此特提醒如下:
01
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标注了防蚊驱蚊功能的花露水、“防蚊贴”“防蚊剂”“防蚊液”“驱蚊手环”等产品以及防蛀防霉片(球)、樟脑丸等均属于农药范畴,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卫生用农药登记证号示例:WP20140166
02
卫生用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采购未附具标签、合格证的农药。
03
卫生用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时要查验农药生产企业生产资质,不得采购无农药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农药。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示例:农药生许(陕)0020
04
卫生用农药经营者应当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可以直接搜索“中国农药信息网”或者登录)查询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卫生用农药产品标签标识情况,核实农药产品登记的防治对象与标签标注的是否一致,不得出现未经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的文字、图形、符号等。
05
卫生用农药不得标注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
06
卫生用农药不得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
07
卫生用农药不得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
08
卫生用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09
卫生用农药应当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10
对经营假农药、劣农药;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采购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等违法行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经查获,将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我国自2010年9月1日起已不再批准蝇香登记。各卫生用农药经营门店在采购卫生用农药时要特别查看商品标签,商品标签标注的内容要与农药登记证内容一致。
希望广大商超经营者高度重视,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农药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咨询电话:029-86080021
西安市高陵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
202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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