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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2.
关于《安徽省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2月3日
安徽省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4〕3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农〔2024〕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中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谋划储备、资金使用、实施管理、资金监管、审计验收、总结评价等全过程。
第三条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意见、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任务实施县推荐、监督检查、宣传推广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谋划与申请、方案编制、组织实施、日常监督、过程管控、项目验收、总结归档等工作,按时完成所承担的项目任务。
第四条项目重点围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关注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或办了不划算的生产环节,聚焦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中精量播种、机收减损等关键薄弱环节,鼓励良田良种、良机良法深度融合的综合性解决方案集成推广应用。
第五条项目受益主体主要为小农户,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安排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
第二章 项目谋划与安排
第六条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立足当地农业发展现状,聚焦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培育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市场,找准联农带农服务模式和发展路径,提前做好项目规划,加快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将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第七条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提前规划的基础上,密切关注辖区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发展情况,谋划项目实施方案。方案要明确实施计划、实施区域、补助环节、补助标准和监管措施等,对于市场机制运作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的单一环节服务,原则上不予补助。
第八条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采取县级申请、市级审核推荐、省级确定的方式确定。
1.县级申请。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拟承担的任务面积、项目实施方案、工作措施和保障条件等,并对完成项目任务作出承诺。
2.市级推荐。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各县(市、区)方案审核后,择优推荐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承担项目任务。
3.省级确定。根据各市农业农村部门推荐情况,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依据往年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联农带农情况等综合确定项目任务实施县。
第九条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家安排的项目资金总量,按照因素分配法,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程序下达资金。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参照执行。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实施方案要在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政府官网及时公开公示。
第十一条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实施方案,不得擅自更改方案,如确需调整,应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履行相应程序并出具同意调整的文件或批复,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要建立农业农村、财政和有项目任务的供销合作社共同参与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项目实施。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服务主体遴选标准和程序。不得将服务主体遴选审核确定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规范“带机入社”等行为,防止出现以整合农机的名义,将项目转包、分包,套取财政资金。
第十四条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要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在县域内外选择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二)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三)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四)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纳入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要综合考虑本地承包地面积、服务主体数量等因素,对县域内承担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数量下限等作出规定,防止政策垒大户。项目任务实施县选择承担单环节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个,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五)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服务主体主要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由供销合作社持股50%以上的社有企业,不包括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主体评审、遴选结果等各环节要严格落实公告公示要求,要公示到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要建立县级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将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全部纳入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做好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并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纳入“黑名单”,连续五年不得承担中央财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第十七条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要指导服务主体与农户签订规范化的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内容、时间、费用和质量要求等,督促服务主体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服务完成后,农户要填写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确认单。
第十八条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要积极推广应用《安徽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和安徽省小麦、水稻、玉米、大豆、油菜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规范),引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保障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监管相关制度,定期调度、指导和抽查服务主体项目任务执行情况,及时掌握项目任务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大力推进作业监测终端应用,将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补贴资金发放的重要依据,推动建立项目信息化监管平台。
第二十一条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和县供销合作社按照统一标准及时组织验收,对服务主体提供的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进行核查。对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等情况的,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取消其服务资格,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要做好项目全过程相关文件纪要、现场照片、进度报告、宣传报道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留存与归档工作,并于项目结束后汇编成册,安排专人专档管理。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补助资金可以补农户或服务主体,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别补助农户和服务主体。具体由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鼓励有条件的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创新项目实施方式,积极推广通过“一卡(折)通”等直接补助小农户的补贴方式,支持小农户接受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要根据农业生产不同产业、不同环节和市场发育成熟度,因地制宜确定资金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对脱贫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
第二十六条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要分别确定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体现政策的差异性,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补助资金上限为10万元。
第二十七条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要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严格落实以下要求:(一)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二)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三)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四)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五)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第二十八条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可因地制宜探索采取提级发放等方式,由上级财政部门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账户,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
第二十九条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要开展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加大对项目资金的监管力度,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和拖延拨付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对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要按照“完成一个环节、验收一个环节、报账一个环节”的要求,及时组织考核验收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确保当年拨付完成。要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填报资金支出进度,并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对验收合格的补助对象及其拟补助面积、资金分别在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进行公示,确保财政补助资金补助情况及时公开。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按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和补助标准计算办理补贴资金结算,由财政部门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三十二条项目资金拨付完成后,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要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整体审计,并出具项目审计报告。
第五章 项目总结与评价
第三十三条各市要及时组织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报送项目年度总结,认真梳理项目实施经验与成效,提炼至少1套可复制、可推广的服务模式。
第三十四条省农业农村厅于次年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重点评估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联农带农情况等。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自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所属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后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绩效评价分数较低或审计监督发现问题较严重的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下一年度不再安排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实施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我们研究起草了《安徽省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7年,中央设立以支持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财政专项,即农业生产托管项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先后印发了3个指导性文件,推动项目实施和农业生产托管工作。2017年6月,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41号);2019年7月,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2022年6月,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的通知》(农(经综)函〔2022〕59号)。上述文件对项目实施的目标、重点、要求和流程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同时,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17年,财政部、农业部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2020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2022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对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资金的分配下达、使用管理等提出了要求。2023年4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附件《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规定了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资金使用和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等内容。2024年2月,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农〔2024〕76号),附件《安徽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我省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资金使用范围和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内容。
2024年6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4〕3号),进一步明确了引导服务主体健全联农带农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监管等要求。在此背景下,我们启动了《管理办法(试行)》研究起草工作。
二、起草过程
2024年6-7月,起草组人员先后赴芜湖市无为市、鸠江区和六安市金安区等地实地调研,与市县主管部门、基层工作人员、小农户、社会化服务组织代表等座谈交流,起草形成《管理办法(试行)(初稿)》。同时,征求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意见,对《管理办法(试行)(初稿)》进行修改完善。2024年11月1日,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安徽大学创新发展战略研究院、安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安徽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等单位专家,对《管理办法(试行)(专家论证稿)》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与会专家一致同意通过评估论证。
三、《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试行)》包括六个部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总则。包括《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项目管理原则、重点扶持区域和受益主体等。《管理办法(试行)》明确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明晰了省级、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项目重点围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关注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或办了不划算的生产环节,聚焦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中精量播种、机收减损等关键薄弱环节,鼓励良田良种、良机良法深度融合的综合性解决方案集成推广应用。项目受益主体主要为小农户。
(二)项目谋划与安排。包括项目规划、谋划项目实施方案、项目任务实施县确定流程等。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谋划项目实施方案,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采取县级申请、市级审核推荐、省级确定的方式确定。
(三)项目实施与管理。包括项目服务主体遴选标准和程序、公开公示、签订服务合同、档案资料等项目实施要求。项目任务实施方案要在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政府官网及时公开公示。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服务主体遴选标准和程序。项目申报、主体评审、遴选结果等各环节要严格落实公告公示要求。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要指导服务主体与农户签订规范化的服务合同,积极推广应用《安徽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和安徽省小麦、水稻、玉米、大豆、油菜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规范),建立健全项目监管相关制度。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包括资金支出范围、管理方式、拨付流程以及审计监督要求等。项目补助资金可以补农户或服务主体,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别补助农户和服务主体。鼓励有条件的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创新项目实施方式,积极推广通过“一卡(折)通”等直接补助小农户的补贴方式,支持小农户接受专业化服务。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要分别确定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体现政策的差异性。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要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
(五)项目总结与评价。包括项目总结和绩效评价工作。各市要及时组织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报送项目年度总结。省农业农村厅于次年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重点评估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联农带农情况等。
(六)附则。包括解释单位和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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