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鲁农产业字〔2018〕28号)
二、支持方式与标准:
经认定公布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认定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或休闲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业务。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及休闲农业业务收入(交易额)占业务总收入(交易总额)70%以上。
3.企业规模。
(1)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东部地区(包括青岛、烟台、潍坊、威海四市,其他市为中西部地区)1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1亿元以上。
(2)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规模。年交易额:东部地区10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5亿元以上。
(3)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企业规模。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网络交易额占年交易额70%以上;农业生产性服务专业公司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4)休闲农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1亿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其中门票、餐饮、住宿、采摘(垂钓)、拓展培训等服务性收入占年销售收入70%以上。
4.企业经济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足额计提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
5.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品牌效益、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通过相关产品及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获得注册商标,产销率达93%以上。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低于60%;近两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农增收能力。企业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原则上,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2000户以上;果蔬茶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500户以上;畜牧水产企业带动农户数量应达到1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休闲农业过程中,通过订单、合同等方式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以及低碳环保型企业,规模标准减按80%执行。蔬菜、果品、茶叶、坚果加工企业及农、林、牧、渔业种子种苗繁育企业,规模标准减按50%执行。
9.申报企业积极参与农业脱贫攻坚工作,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10户以上或吸纳农村贫困人口就业10人以上,或在贫困村建立种养殖基地带动贫困村发展产业的,予以优先考虑。对20个脱贫任务比较重的县(市、区)、黄河滩区迁建范围内的企业,申报企业规模标准减按80%执行,并予以优先考虑。
10.申报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形成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予以优先考虑。
11.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四、申报程序
1.企业申请。申报企业向所在县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
2.县级审核。县级农业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3.推荐上报。市级农业部门征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农业厅推荐候选企业名单。
(省直属企业根据属地原则,通过企业注册地农业部门申报,省农业厅不接收企业直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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